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捐助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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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團法人彩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

財團法人彩晶文教基金會
捐助章程

本章程訂於民國一O三年九月二十三日|第一次修訂於一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

本章程訂於民國一O三年九月二十三日
第一次修訂於一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

第 一 條

本基金會依照民法、財團法人法與有關法令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彩晶文教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基金會)。

第 二 條

本基金會以提倡文化教育活動,協助文化創意的發展,建立藝術文化的生活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

一、辦理及獎助各種類型之文教競賽、文教推廣及文教活動。
二、舉辦各種藝術文化展演、推廣、研討會及座談會。
三、獎助及辦理藝文創作發展相關之研究。

四、獎助及獎勵優秀文化創意事業及文化創意工作者。

五、其他符合本基金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。

第 三 條

本基金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萬元整,由捐助人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無償捐助。俟本基金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贈。

第 四 條

本基金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168巷17號6樓,並得視業務需要,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文化局)許可後於國內設置分事務所。

第 五 條

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
一、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。

二、董事之改選及解任

三、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。

四、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。

五、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。

六、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
七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
八、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。

九、合併之擬議。

十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。

第 六 條

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,其中1人為董事長。

本基金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內親屬之關係者,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,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。

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,但董事長係專職者,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。

董事長、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之情事,董事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,其已充任者,當然解任,並由文化局通知法院為登記。

第 七 條

本基金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,期滿連任之董事,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。

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,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。

董事於任期屆滿前,因辭職、死亡,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,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,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

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1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應按期辦理交接。

第 八 條

本基金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對內為董事會主席,對外代表本基金會。

第 九 條

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,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。

第 十 條

本基金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,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。

財產之管理使用,受文化局之監督;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:

一、存放金融機構。

二、購買公債、國庫券、中央銀行儲蓄券、金融債券、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、銀行承兌匯票、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。

三、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。

四、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,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、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。

五、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,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

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。

六、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;其項目及額度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
本基金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,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,且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、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。

第 十一 條

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,每半年至少應開會一次。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,董事長未能出席時,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。重要會議應於會後將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。

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,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,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,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。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,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局許可,自行召集之。

第 十二 條

本基金會董事會之決議,種類如下:

一、普通決議: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
二、特別決議: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
下列重要事項,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,並陳報文化局許可後行之:

一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
二、基金之動用。

三、以基金填補短絀。

四、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
五、董事之選任及解任。

六、其他經文化局指定之事項。

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十日前,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文化局,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。

第 十三 條

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,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;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,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。

第 十四 條

本基金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,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;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,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,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,送文化局備查。

本基金會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,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,報文化局備查,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,一併函報文化局備查。

第 十五 條

本基金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相關之工作,均應符合本章程第二條及相關法律之規定。

本基金會董事、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,有利益衝突者,應自行迴避;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利、機會或方法,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。

第 十六 條

本基金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名稱、住所、董事長、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文化局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
第 十七 條

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,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,於清償債務後,其賸餘財產之歸屬,應歸屬基金會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
第 十八 條

本章程訂於民國一O三年九月二十三日,第一次修訂於一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 十九 條

本章程經本基金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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